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4:50 来源:J9九游会 阅读: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J9九游会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J9九游会联系方式

           2.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123

   附件1

J9九游会联系方式

 

J9九游会

 

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12-14

 

230051

 

0551-62999879

 

0551-62999223

联系人

杨虎

 

附件2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乌鲁木齐路15

 

230051

 

0551-63710019

 

0551-63710019

联系人

徐国兵